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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球

排球 (2009-2010)

賽制

  • 如參加之單位只有六隊,將採用單循環比賽。倘參加之單位有七隊或以上,則採用分組單循環比賽,以最佳成績之兩隊參加準決賽及決賽。每組第三,四名順序參加名次賽,全部採用交叉淘汰制。
  • 每場比賽採五局三勝直接得分制,除第五決勝局15分外,其餘每局25分。

規則

除賽會特別訂明外,其他規則一律採用最新(該年度九月份)國際排球聯會編訂之規則。

計分辦法

  • 單循環比賽勝一場得2分,負一場得1分,棄權或被取消資格得0分。
  • 倘積分相同,則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分數除以全部比賽中所失之分數,其商數較大者獲較高之名次 (計算公式:商數=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分數÷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分數)。如再有相同時,則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局數除以全部比賽中所失之局數,其商數較大者獲較高之名次 (計算公式:商數=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局數÷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局數)。倘兩隊仍相同時,以兩隊對賽時得分計,勝者為勝。倘三隊仍相同時,則計算相關隊伍局數之勝負差,多者名次列前。

報名

  • 每院校限報男女子各一隊,運動員經填報後不得更改(包括資料及相片),報名表須經董事局成員簽署及蓋上院校印鑑。
  • 每隊報名人數不得超過十四人。

改期

賽程經主委編定後,各院校不得要求改期。若有特別事故,主委有權更改賽期。

裁判

由比賽主委聘請合格裁判擔任。

棄權

  • 到達法定比賽時間,參賽隊伍未能派出合法人數出賽者(不得少於六人),判作棄權論(依大會計時為準)。
  • 球賽進行中之任何爭議,倘已明文規定者或有同等意義註明者,由裁判判定,不得異議。比賽須繼續進行,如有隊伍放棄繼續比賽,作棄權論。
  • 棄權隊伍均須就棄權一事作書面解釋(比賽後七十二小時內“假期計算在內")。該書面信函須由董事局成員簽署。

抗議及上訴

賽後如有抗議提出上訴者,應在賽後七十二小時內(假期計算在內)以書面提出。該書面信函須由董事局成員簽署,連同保証金港幣壹仟圓,送交比賽主委提出上訴,經由上訴委員會審判後為最終判決。

天氣

舉行比賽當日如遇惡劣天氣,主委有權決定賽事應否依期舉行。

附則

  • 比賽用球採用“MIKASA MVP 200"排球,由賽會提供。
  • 球衣方面,球衣編號由1至20號。如對賽雙方顏色相同,客隊(對賽後者)需作出調 動,穿著另一顏色的球衣。
  •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,並提交大專執委會通過後實施。

常規項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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