手球 (2009-2010)
賽制
如參加之單位只有六隊或以下,將採用單循環比賽。倘參加之單位有七隊或以上,則採用分組單循環比賽,以最佳成績之兩隊參加準決賽及決賽。每組第三,四名順序參加名次賽,全部採用交叉淘汰制。
規則
除賽會特別訂明外,其他規則一律採用最新( 該年度九月份 )國際手球聯會編訂之規則。
計分辦法
- 單循環比賽勝一場得 2 分,負一場得 1 分,棄權或被取消資格得零分及被判負 0 比 12 。據積分多寡而定名次。
- 倘兩隊積分相同,兩隊同分隊伍以勝者為勝。倘三隊或以上積分相同,首先計算有關隊伍相互比賽勝場次數多者名次列前。如勝場次數相同,則計算相關隊伍的對賽成績,勝者為勝。如仍未能分出勝負,則計算相關隊伍之得失球差,多者名次列前。倘再相同則計算同組隊伍之得失球差,多者為先( 計算方式:得失球差 = 得球 - 失球 )。
- 倘結果仍然相同,則由有關隊伍重賽 ( 此項只適用於出線隊伍產生之情況下 )。
- 凡比賽完結時,雙方平手,將加時壹節五分鐘以分出勝負。如再平手,便採用「射七米球決勝負」方式分出勝負 ( 依照國際手協發出之最新指引 )。
報名
- 每院校限報男女子各一隊,運動員經填報後不得更改( 包括資料及相片 ),報名表須經董事局成員簽署及蓋上院校印鑑。
- 每隊報名人數不得超過十六人 ( 場註冊人數為十四人 )。
改期
賽程經主委編定後,各院校不得要求改期。若有特別事故,主委有權更改賽期。
裁判
由比賽主委聘請合格裁判擔任。
棄權
- 到達法定比賽時間,參賽隊伍未能派出合法人數出賽者 ( 不得少於六人 ),判作棄權論( 以主委計時器為準 )。
- 球賽進行中之任何爭議,倘已明文規定者或有同等意義註明者,由裁判判定,不得異議。比賽須繼續進行,如有隊伍放棄繼續比賽,作棄權論。
- 棄權隊伍均須就棄權一事作書面解釋 ( 比賽後七十二小時內“假期計算在內” )。該書面信函須由董事局成員簽署。
抗議及上訴
賽後如有抗議提出上訴者,應在賽後七十二小時內( 假期計算在內 )以書面提出。該書面信函須由董事局成員簽署,連同保証金港幣壹仟圓,送交比賽主委提出上訴,經由上訴委員會審判後為最終判決。
天氣
舉行比賽當日如遇惡劣天氣,主委有權決定賽事應否依期舉行。
附則
- 比賽用球採用國際手球聯會核准“MOLTEN - RED"手球,由賽會提供。
- 球衣方面,如對賽雙方顏色相同,客隊 ( 對賽後者 ) 需作出調動,穿著另一顏色的球衣。
- 本規章有未盡妥善之處,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,並提交大專執委會通過後實施。